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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摊位设计注意事项是什么?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发布时间 : 2021-8-6 16:18| 查看: 2180

摘要: 会议展览产业(称「会展产业」)为当代重点服务产业。相关设计的个别视觉内容为美术著作,而展区设计的整体可以「建筑著作」保护之。会展摊位设计之著作权议题值得业界重视,以避免如智慧财产法院109年民着诉字第40 ...

    会议展览产业(称「会展产业」)为当代重点服务产业。相关设计的个别视觉内容为美术著作,而展区设计的整体可以「建筑著作」保护之。会展摊位设计之著作权议题值得业界重视,以避免如智慧财产法院109年民着诉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中的侵权风险。

    会议展览产业(称「会展产业」)为当代重点服务产业。相关设计的个别视觉内容为美术著作,而展区设计的整体可以「建筑著作」保护之。会展摊位设计之著作权议题值得业界重视,以避免如智慧财产法院109年民着诉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中的侵权风险。

    会展产业之简介

    会展产业可细分为「企业会议」(meetings)、「奖励旅游」(incentives)、「大型会议」(conventions)和「展览活动」(exhibition)等四类,简称「MICE」。其主要指为筹办该四类事务所涉及的相关产业,可初分为硬体与软体。与硬体有关者,例如「会议或活动场地、电脑网路、投影视讯、会场设计及装潢、舞台布置、音响工程、灯光特效、同步翻译等视听设备」;与软体有关者,包括「会展筹办、公关行销、活动企划、广告媒体、平面设计及印刷、观光旅游、餐饮及住宿、保险、交通运输等」 。

    另一种「会展产业」定义是会议与展览等二类产业的结合,称为「M&E产业」(meeting & exhibition industry)。「会议」以国际会议为主,包括会议(meeting)以及奖励旅游(incentive)。与MICE的差异在于「会议」的意涵涉及一般会议(Meeting)、研讨会(Conference)、大型会议(Convention)、座谈会(Symposium)、专题讨论会(Workshop/Seminar)、及年会(Congresses)等等,亦即包括MICE概念下的「大型会议」,并且会议的类型更多元;另就「展览」,其概念扩张至「活动」(event),例如大型典礼、演出、庆典、球赛等等。

    会展设计流程

    会展摊位的目的在吸引参观人士,并传达参展者的企业形象或产品内容。摊位设计包括空间设计和视觉设计。设计者可透过空间规划来传达摊位业主的品牌概念。另摊位的目的不单是展示商品,其还需要有会议的功能。

    会展设计过程中所产生的著作权标的物包括摊位空间规划草图、摊位装饰用的图样、和前述图案完成过程中间所形成的图样。摊位设计过程除了设计师参与外,摊位业主的意见或想法也可能会参与其中。甚至业主会强势主导摊位设计内容,此有时会造成设计师的困扰。

    著作权侵权争议

    会展摊位设计可能侵害的著作财产权为重制权与改作权。重制权的侵害产生于抄袭权利人的「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以建造相关设计的行为。另改作权的侵害来自将他人摊位设计的手稿变成系争实体摊位的各项创作(包括摆设、图样、标志等等)。

    如果受保护的会展摊位设计标的物被视为「平面的美术著作」时,关于侵害行为涉及「重制权」或「改作权」之侵害,其判断方式根据智慧财产法院99年度民着诉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为:「应就该平面之美术著作与转变后之立体物加以比较认定」。即「将美术著作之著作内容单纯以平面形式附着于立体物上,其属于重制行为之范畴」;但若立体物上除了「有立体形式单纯性质再现平面美术著作之著作内容者」之外,还有新的创意表现,则当「此有创意之立体物」为「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所示保护之著作,即属改作行为」。

    有人会认为某A的摊位设计和某B近似时,而某B又是在某A之前发表,则某A应该是侵害某B的著作权。但事实上这并非如此。如果会展摊位设计者独立创作且未抄袭,应无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可能。不过,若创作过程曾有意或无意参考过他人作品,则可能因二作品间「实质近似」而构成侵权。

    「抄袭」分为「接触」和「实质近似」等二要件。由于设计的创作过程多少涉及他人创作的观察或学习,「接触」要件的成立几乎难以避免,只是举证难易的问题而已。但只要比对的著作间非属「实质相似」,则「接触」即不是严重问题。多点创意即可避免「实质相似」,故对于有创意的设计工作者来说,抄袭成立的机会应较小。

    建议一:掌握著作人的身份

    掌握著作人的身份可让著作财产权人掌握其所有的著作是否为独立创作且未抄袭,且能确认其得到的著作财产权是否完整。

    会场设计工作的执行单位可能是个人设计师或提供设计服务公司。著作人可能是该设计师个人或该设计服务公司所聘雇的员工或外包人员。当摊位业主介入过多时,该业主的相关人员也可能成为著作人。

    在个人设计师的状况中,著作人身份比较容易确定,即提供摊位设计稿件的设计师。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设计师也可能把设计全部或部分委外设计。这情况类似设计服务公司的设计外包状况。另在设计公司的情境中,设计公司有内部人员进行摊位设计。「内部人员」是指有雇佣关系的设计师。设计公司为该设计师负担劳保或健保费用,并支付薪水给该设计师。此类人士的创作是依照「职务上著作」的规范,而著作财产权通常属于设计公司;但对于设计公司的外包人员,即非设计公司的员工,在设计公司和外包人员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形,该外包人员拥有其创作之著作财产权,而设计公司不会因为支付设计费用而取得该创作的著作财产权,顶多是使用权。

    更复杂的状况是摊位设计是多人共同完成。如果共同著作人都是设计公司的内部员工,则该著作财产权可能因「职务上著作」的关系而归属于该设计公司。然而,如果共同著作人包括外包人员,则外包人员很有可能是系争设计的著作财产权共有人。

    侵权风险有时产生于摊位业主未掌握系争摊位设计著作的著作财产权或使用权。摊位业主可能认为其和设计公司间约定相关设计的著作财产权归属。但是,当设计公司没有系争摊位设计的著作财产权时,其也无权利移转该权利给他人。在设计公司采用外包人员的状况下,系争摊位设计的著作财产权可能完全属于该外包设计师的财产。因为设计公司才是该外包人士的出资人,所以该设计公司才能有「使用权」。摊位业主不但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

    因此,摊位设计的著作人身份应有所掌握,以能确保著作财产权移转给设计服务提供者或是摊位业主,而降低侵权指控风险。

    建议二:记录创作过程

    当著作人身份知道后,应关注他是否「独立创作」。「独立创作」的证据必须产生于著作人实际的创作过程中。从管理的角度,设计公司或摊位业主必须要求设计师记录他的创作过程。例如对单一的设计案件,著作人应有专门的档案管理,包括使用同一草绘本,或将与摊位设计相关的图稿收集在同一档案夹中。

    著作人的灵感来源也是记录重点,此为「独立创作」的证据,更是「未抄袭」的证据。摊位设计其主要灵感来源应是摊位业主本身、商品、或会展的主题。摊位设计的独立性应该是可期待的,因为不同的业主或商品应该导致不同的设计内容。但创作的抄袭问题仍可能发生,主因是「参考」他人著作时所造成。参考不是「错」,但是著作人必须要将被参考的著作转化成「原创性」的创作元素,才能减少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为避免抄袭的指控,摊位设计者应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除了了解著作人的创作过程,以确认「独立创作且为抄袭」,本文建议设计师应采用自然的素材来从事创作,将自然素材与摊位业主的企业形象或商品结合。如此,当未来面对侵权指责时,因为自己的摊位设计内容其元素来自于自然素材,比较不容易被法院认为是「抄袭」 。就算是设计师有看过系争著作而产生印象,但由于二者作品都和自然素材有关,法院比较会认为设计师的作品灵感是来自自然素材,而非来自对权利人作品的印象。

    建议三:建立公开发表制度

    会场摊位设计者取得著作权的方式不以公开发表为条件。但是公开发表却是强化著作权性质的手段,例如著作权人或著作人的姓名表示将有权利推定的效果。参展单位可先在其官方网站或刊物、或购买广告来发表其摊位设计图,因而取得其摊位设计公开发表的日期记录。如果此日期记录早于他者的摊位设计公开日,则可做为「未抄袭」的证据。公告的内容物亦可注记参展单位为著作权人,以建立所有权推定的证据。

    如果考虑摊位设计的保密而无法公开发表时,可考虑设计专利。智财局于2020年11月1日透过设计专利审查基准之修正,开始承认「明确建筑物及室内设计为设计专利之保护标的」。专利申请时,申请内容在未公开或核准公告之前都是处于保密状态;但却有申请日、申请人(即权利人)的身份资讯、创作人移转申请权的资讯等等记录。因此,设计专利是参展单位可选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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